標章申請

認識和諧標章

Labeling and Marks

黏貼式制式標章

黏貼式客製化標章

標章使用說明

HOW TO USE
  1. 適用包裝:本標章只適合黏貼於平面之塑膠包裝袋、紙盒、鐵罐等容器。
  2. 使用數量:每個最小零售單位均應黏貼一張標章。
  3. 品名應加註有機字樣:有機農產品品名須加註「有機○○」、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須加註「有機轉型
    期○○」
  4. 標章使用記錄:使用標章同時,必須於生產紀錄中註記標章使用記錄,包含使用張數、流水號、日
    期、地點等記錄。
  5. 除生鮮產品外,經過加工之產品(例如:米、有機茶葉、有機烘焙咖啡豆等)均需加註原料。
  6. 產品標示:有包裝或者散裝零售之產品標示應符合法規規定。

    一般農糧產品包裝上之標示範例如下:(僅供參考,請與本會聯繫確認包裝與標示是否正確)

備註 1:有包裝之產品標示請與證書登記內容一致,地址請填寫證書上登載之農產品經營者地址
備註 2:自產農產加工品(一次加工產品)仍需符合其他法規對標示之規定,如糧食、食品、咖啡、茶葉等
備註 3:農產品經營者自行設計有標示之外包裝袋、盒、罐,均應提交本機構審查,以確保標示符合規定

申請流程

Process

1.申請資料

農糧作物

  1. 標章申請書  (請至文件下載區申請)
  2. 田間工作紀錄
  3. 年度生產計畫
  4. 標章使用及出貨紀錄 (首次申請者可不需提供)

加工、分裝、流通

  1. 標章申請書 (請至文件下載區申請)
  2. 進貨紀錄
  3. 產品清冊 (產品有做修改時)及供應商清冊
  4. 製作紀錄 (加工需要)
  5. 標章使用及出貨紀錄 (首次申請者可不需提供)


標章申請資料齊全,本會才正式受理
本會按照受理時間順序審查及印製 (約15個工作天),請務必提早申請喔!
可以電子檔傳LINEE-mail: organic@hoa.org.tw 給和諧,謝謝您
😊

2.文件審查

本會按照受理時間順序審查及印製 (約15個工作天)

若發生需要補件/補正資料時,請於通知7日內完成補件(正)
*逾期未完成補件,退回其申請資料並重新提出申請

3.通過核發

經本會審查通過並核發標章

4.通知繳費

本會標章收費標準

  • 黏貼式制式小標章: 0.5元/枚
  • 黏貼式客製化大標章: 1元/枚
  • 黏貼式感熱式標章: 0.2元/枚
  • 黏貼式套印式標章: 0.2元/枚
  • 系統管理作業費:200元/件
    每次標章申請均收取1筆 (內含:標章核算、運費及標章審查相關作業費)
  • 若有急件需求,需額外加收費用
    1)3萬張(含)以下: 250元
    2)3萬張以上至10萬張(含)以下: 500元
    3)10萬張以上: 750元

5.標章寄出

待費用繳納完成後,本會才會寄出標章。

法規規定參考

Rules

規定一: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1. 品名。
  2. 原料名稱。
  3. 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4. 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5. 驗證機構名稱。
  6.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字號。
  7. 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
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準用前項規定,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第一項第三款之標示事項有變更者,應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並應於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核准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

規定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原料名稱之標示,除水及食鹽外,得以有機、有機轉型期文字或其他符號修飾或註記有機、有機轉型期原料。

規定三:原產地(國)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以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之原料原產地(國)或含量最高之前三項原料原產地(國)為標示。但原料經於境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者,除以國產品之文字為標示外,應另於含量最高之前三項原料名稱之後,以括號方式標示有機原料之實際產地(國)。
  2. 進口有機農產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原產地(國)標示。

規定四:驗證機構名稱得以使用驗證機構標章替代之。

規定五:農產品經營者於營利之固定場所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
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標示,準用規定三,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

規定六: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1.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包含加工品)
  2. 進口有機農產品。
  3. 進口有機農產品經於國內分裝驗證。
  4. 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經國內加工實質轉型。

法源: 有機農業促進法暨相關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