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農糧產品包裝上之標示範例如下:(僅供參考,請與本會聯繫確認包裝與標示是否正確)
備註 1:有包裝之產品標示請與證書登記內容一致,地址請填寫證書上登載之農產品經營者地址
備註 2:自產農產加工品(一次加工產品)仍需符合其他法規對標示之規定,如糧食、食品、咖啡、茶葉等
備註 3:農產品經營者自行設計有標示之外包裝袋、盒、罐,均應提交本機構審查,以確保標示符合規定
標章申請資料齊全,本會才正式受理
本會按照受理時間順序審查及印製 (約15個工作天),請務必提早申請喔!
可以電子檔傳LINE或E-mail: organic@hoa.org.tw 給和諧,謝謝您😊
本會按照受理時間順序審查及印製 (約15個工作天)
若發生需要補件/補正資料時,請於通知7日內完成補件(正)
*逾期未完成補件,退回其申請資料並重新提出申請
經本會審查通過並核發標章
待費用繳納完成後,本會才會寄出標章。
規定一: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
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準用前項規定,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第一項第三款之標示事項有變更者,應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並應於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核准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
規定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原料名稱之標示,除水及食鹽外,得以有機、有機轉型期文字或其他符號修飾或註記有機、有機轉型期原料。
規定三:原產地(國)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
規定四:驗證機構名稱得以使用驗證機構標章替代之。
規定五:農產品經營者於營利之固定場所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
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標示,準用規定三,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
規定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法源: 有機農業促進法暨相關子法
